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承建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犯行贿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7月起,陈某某等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的土地建房出售,并在违建地块上进行水泥固化、建设车库,截至2018年3月,违建地块占地总面积6657.96平方米(合9.99亩)。经福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违建造成5.53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陈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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