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8********,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湖南省娄底市**区***办事处公园社区居委会141栋3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5月27日经涟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7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计十五日(2020年7月13日至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4月30日,中共涟源市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决定:涟钢田湖石灰石溶剂基地选址涟源市七星街镇罗家坪,控制储量5000万吨,同意将此块资源由田湖轧钢公司控制,并依法取得采矿权,逐步开发开采。2005年9月7日,涟源市七星街镇甘庄村与涟钢田湖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湖公司)签订共同开发罗家坪石灰石矿产资源的协议。2006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以湖南**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与田湖公司签订关于开发罗家坪石灰石资源的协议,田湖公司同意**公司开发罗家坪石灰石矿山,由**公司负责办理有关采矿许可证、生产安全许可证、资格证等证照,费用由**公司承担。2006年8月24日,陈某某与刘某某成立涟源市罗家坪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家坪采石场)开发罗家坪石灰石资源,由陈某某担任法人代表,陈某某与刘某某各占50%的股份,共同经营罗家坪采石场。2013年4月,陈某某将其在罗家坪采石场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刘某某。罗家坪采石场在开发罗家坪石灰石资源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破坏。经鉴定,罗家坪采石场2010年前占用并毁坏林面积为123.12 亩,2010年度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为8.5亩,2011年度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为18.23亩,2012年度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为11. 61亩,复绿面积为42.45亩。
2018年8月30日,罗家坪采石场向涟源市林业局缴纳植被恢复费30万元。
2019年12月3日,湖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罗家坪采石场使用林地7.5877公顷,2020年7月17日,湖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罗家坪采石场使用林地16.3233公顷。2020年6月22日,涟源市林业局审核同意罗家坪采石场临时使用林地1.5701公顷。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共审核同意罗家坪采石场使用林地面积25.4811公顷,折382.2165亩。
2020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本院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般缴款书、卫星影像图片、关于开发罗家坪石灰石资源的协议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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