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8********,汉族,高中文化,江西**有限负责人,家住乐平市**镇**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乐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辉,护三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江西**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19年9月前后,因非洲猪瘟防疫需要,陈某某组织挖机等设备在公司场区前后推平土地,修建疫情缓冲区及疫情安全通道等,施工区域内原有林业植被遭到严重破坏。2019年12月24日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扩建养猪场新修的两段道路、一个场地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0.275亩,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改变了林地的性质和用途。2020年2月25日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1.38亩,造成公益林地原有植被灭失,原有生态保护功能被破坏。陈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到乐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1.655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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