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四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年初至2015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承包管理祥云碎石场和升达碎石场期间,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分别雇工在祥云碎石场和升达碎石场放炮、采矿,造成大量林地被非法占用。经鉴定:
一、祥云碎石场占用林地情况:1.现场林地被占用,构成森林植被被破坏的事实。2.确认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因果关系。3.占用林地的面积为36.7935亩;其中已经恢复种植林木面积为7.3665亩,堆放机器设备的面积为1.4444亩(已丧失林业种植条件)。4.位置在陈岱镇陈岱村林业版图05大班701小班;林地类型为国防林,保护等级为2级,属国家级生态林。5.占用林地原有的植被已经被严重毁坏。
二、升达碎石场占用林地情况:1.现场林地被占用,构成森林植被破坏的事实。2.确认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因果关系。3.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8.7035亩。其中01大班701小班的面积为7.7190亩,堆放机器设备的面积为0.6420亩(已经丧失林业种植条件),01大班702小班的面积为3.8040亩,04大班703小班的面积为7.1805亩。4.位置在列屿山前村林业版图01大班701、702、703小班;地类均为临时占用林地;林种分别为:01大班701、703小班为国防林、01大班702小班为水土保持林,保护等级均为2级,均属国家级生态林。5.鉴定对象占有林地的植被已被严重毁坏,其中恢复种植林木的面积为3.2415亩,01大班701小班堆放机器设备面积为0.6420亩(已经丧失林业种植条件)。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矿坑进行闭坑复绿,并缴交异地生态修复金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调取的生态修复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本院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符合参加社会服务的条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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