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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9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曾因赌博,于2019年7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接受邹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为带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的牛皮纸袋制版,后邹某某接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发送的制版文件后,在位于苍南县**镇**小区**幢**楼的苍南**包装有限公司内,擅自印制带有 注册商标标识的牛皮纸食品包装袋40000个。

2020年6月12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苍南县**镇**小区**幢**楼苍南**包装有限公司查获带有 注册商标标识的牛皮纸食品包装袋40000个。

经查,商标“ ”注册号系第994633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等,权利人秦皇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效期201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

案发后,邹某某赔偿了注册商标“ ”的权利人秦皇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苍南县**镇**街**号前面路边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商标注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证书、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登记证书、生产委托书、品牌外卖授权运营商、授权运营商、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QQ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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