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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3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路**号。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9月21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10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年底至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银(另案处理)通过现场交易、微信销售等方式,销售假冒的印有舍得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包某某。

(1)2019年年底至2020年4月,王某某银销售给他人印有舍得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品味舍得系列包某某1200余某甲,每件包某某包含瓶盖6个、包装盒6个、合格证1个、手提袋3个,外包装箱1个等物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0万余某乙。其中120余某甲包某某销售给了陈朴素,销售金额人民币1万余某乙。

(2)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银、陈某某位于浙江省苍南市**的加工厂内,现场查获印有假冒舍得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盒盖10万余个,品味舍得系列包装盒盒身PET膜2000余某甲,舍得舍某某系列瓶盖3.1万余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为起诉意见书认定陈某某销售印有舍得品牌注册商标的酒类包某某10万余某乙的犯罪事实,除王某某银供述之外,无其他证据可以直接证明;陈某某涉案的已销售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单独及合计数量均未达到构罪数额;除瓶盖外被扣押的包某某无法认定与陈某某存在关联。故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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