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19〕11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瑞安市**瓦楞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镇**巷**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小燕,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瑞安市**瓦楞箱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标识所有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形下,在位于瑞安市**镇**村老菜场旁的厂房内非法制造带有“TOYOTA”“Perkins”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其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瑞安市**瓦楞箱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非法制造10180个带有“Perkins”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并以人民币10480元销售给瑞安市**过滤器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2019年6月25日,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瑞安市**镇**村老菜场旁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瑞安市**瓦楞箱有限公司,现场起获带有“TOYOTA”商标标识的包装盒5000个、带有“Perkins”商标标识的包装盒2000个、带有“Perkins”商标标识的包装盒纸7000张、“TOYOTA”商标标识的丝印版6副、“Perkins”商标标识的丝印版4副、“CAT”商标标识的丝印版5副、“Komatsu”商标标识的丝印版14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包装盒、包装纸局部实物照片、商标注册信息、商标注册证、鉴定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收款凭证、交易明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任某某、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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