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西桂平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下旬开始,陈某某违规在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金溪市场D07档利民干货店以每对35元人民币的价格售卖海马干,至2020年3月6日被民警在上址抓获。民警当场在其档口内查获海马干72只(经鉴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嫌疑人陈某某具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观故意,也不足以认定其有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行为,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有扣押的海马干67只,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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