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行至景东县大朝山东镇苍文村委会湾水河村民小组饶某某家,因酒醉准备进入饶某某家睡觉,由于饶某某家卧室房门上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饶某某家厨房拿了一把砍柴刀,将饶某某家卧室锁扣砸开后进入房间睡觉。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饶某某挂在墙柱上的1000元现金盗窃后藏匿在自己房间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涉案财物已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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