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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广东省**街镇**村委**村**巷**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同年6月10日退回资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同年7月7日该局退查重报;我院于同年5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资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7年1月份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QQ号码为236801****,昵称**)通过网络购得数十余套“秃鹰”气枪中最重要的击发组件“套件”(内含过桥、固定环、威力调节轮等7-10件枪支散件)。2017年年底,陈某某将上述秃鹰气枪的套件以1300-1400元/套的价格通过网络卖给崔某某(QQ号码35391****QQ,昵称**)10多套套件,崔某某又将其中5套左右“套件”卖给资兴市的买家,资兴的买家朱某某(另案处理)向崔某某购买了2套套件,并将上述套件配以其他散件,组装成气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资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数量这一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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