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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区**街道**村**号。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购买性保健食品“果冻”销售给李某某,李某某再销售,陈某某非法获利22元。经检测,该性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等法律规定不允许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

2020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上缴违法所得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2020年9月7日,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接到匿名举报,经审查该局于2020年9月12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

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身份信息。

3、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快递单等

证实2020年9月1日陈某某和李某某以及李某某和买家之间的转账聊天记录,印证李某某以220元价格销售“果冻”,李某某非法获利120元,陈某某非法获利22元。

4、鉴定意见

证实陈某某销售的保健品,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供述内容稳定、一致,证实陈某某、李某某二人均无相关销售保健食品资质,李某某通过陈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性保健食品“果冻”进行出售,陈某某非法获利22元,李某某非法获利120元。二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争取宽大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并在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第二十条规定,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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