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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销售假药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北**村**横**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北**村**区**横**号经营**药房。2014年7月的一天,陈某某向推销药品的人员购买一批无批准手续的双飞人药水、坐骨神经痛丸、动力伟哥、伟哥1号、伟哥二代、德国强力消石素、黄道益活络油、欧化肤宝等进口药品摆放在其经营的药店进行销售,已销售出的涉案药品双飞人药水2盒、坐骨神经痛丸1盒、动力伟哥2盒、伟哥二代1盒、德国强力消石素1瓶、黄道益活络油8瓶及欧化肤宝1盒,销售所得349元。2014年8月14日,公安民警检查陈某某经营的药店,扣押法国产双飞人药水8盒、日本产坐骨神经痛丸4盒、台湾产的动力伟哥3盒、香港产的伟哥一号和二号共3盒、德国产的强力消石素2盒、香港产的黄道益活络油共11盒、香港产的欧化肤宝4盒等。经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陈某某销售的坐骨神经痛丸、德国强力消石素、黄道益活络油、欧化肤宝等药品属于未办理批文等进口手续即在国内销售,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的涉案药品;2、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资料及证明等;3、证人揭某和、谢某梅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药品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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