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南京市溧水区,住南京市溧水区**家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镇**村**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31日,本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9〕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假药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12日,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同年6月17日,该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不起诉人陈某某从孙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5支“PROAEGIS”(俗称:金刚),支付人民币125元,并在其经营的“南京市溧水区陈某某美甲店”内使用麻膏给顾客进行纹眉,收取金额不等的费用。
2019年4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在不起诉人陈某某经营的“**美甲”的美甲店查获“PROAEGIS”(俗称:金刚)4支、眉眼特效止痛乳1支。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列麻膏均按假药论处。
2019年4月9日,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陈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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