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陈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五星花园公交站旁摆地摊销售“肾宝片”等药品。2019年9月3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蓬安县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在陈某某的地摊上查获待销售的“肾宝片”2盒等产品,产品标有“功能主治”“用法”等内容。经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肾宝片”未经过批准生产,按假药论处。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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