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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销售假药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六刑不诉〔20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5********,汉族,家住永康市******。2019年8月14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网络购买16瓶无比滴,将其中2瓶无比滴放在其经营的**店内进行销售,后被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扣押。经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无比滴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供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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