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六刑不诉〔20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5********,汉族,家住永康市**镇**村**号。2019年8月14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网络购买16瓶无比滴,将其中2瓶无比滴放在其经营的**店内进行销售,后被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扣押。经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无比滴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供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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