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巷**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邢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17日至同年9月30日)、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1月2日)。
邢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手机微信在网络上销售肉毒素、小脸针、红溶脂等药品,共计113盒,价值22150元。经鉴定,该肉毒素、小脸针系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邢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新的药品管理办法,进口没有批号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但其货物来源目前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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