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7********,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园**幢**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进行公开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其丈夫罗某某共同经营昆山**电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罗某某以昆山**电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义对外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半面罩等防护用品。其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之前向淄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出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半面罩1100余只,金额共计人民币33407.5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期间(2020年1月22日至24日)向祁某某出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9000余只,金额共计人民币44550元;另有尚未售出的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半面罩及耳塞一批被昆山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货值人民币2万余元。经**矿业制造(中国)投资公司认定,涉案口罩、半面罩及扣押的耳塞等防护用品均非3M公司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经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劳动防护用品检测站检测,涉案口罩、半面罩等防护用品的质量均不合格。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照片)
2.书证:商标注册证、鉴定书、检测报告等;
3.证人叶某某、罗某某、祁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搜查、扣押等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工商登记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和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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