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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6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住址浙江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章某甲(已起诉)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天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侵权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2日晚,章某甲(已起诉)在微信上向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求购飞天茅台酒用于销售,陈某甲以贵州茅台酒总厂飞天茅台酒购买价为每瓶1620元(人民币,下同)无利润为由向章某甲推销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所谓“茅台分厂”飞天茅台酒,每瓶价格800余元,章某甲同意。后陈某甲以每瓶818元的价格将15箱共90瓶2017年飞天茅台酒以73620元的价格销售给章某甲。其中追回的7瓶涉案茅台酒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均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仁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涉案茅台酒36瓶、一部黑色华为Mate20手机等物证;

2.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搜查证、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飞天茅台酒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截图、台州银行转账记录、建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警情详情、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施某某、陈某丙、王某某、邢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袁某某、施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同案犯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产品辨认(鉴定)表、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

7.辨认、抽样、提取、扣押、搜查等笔录;

8.微信聊天记录提取过程光盘2张、抽样检测过程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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