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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郯城县公安局送达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一份,于2020年9月2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人明知系假冒香烟,仍用微信低价从“A京华烟云(授权店)”等微信号购买大量假烟在其经营的“搏丽便利店”销售,涉案价值8270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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