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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0〕3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王某某在明知织纹螺禁止销售的情况下,仍将织纹螺放在放在乐清市**街道**菜场内销售,当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乐清市公安局盐盆派出所联合检查时发现并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王某某销售的织纹螺3.59公斤。经鉴定,销售的织纹螺均为织纹螺属的螺类。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抽样记录单、财物清单、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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