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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乡****号,系仙居县**菜场***号摊位经营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14日至8月15日期间,李某某从萧山新农都市场购进100斤草虾在仙居县**菜场**号摊位销售,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李某某购买了15斤草虾,并出售给他人。8月15日,经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李某某销售的草虾恩诺沙星含量为正常的2.36倍,陈某某销售的草虾恩诺沙星含量为正常的5.48倍。经查明,陈某某销售的草虾无质量合格证明以及检验检疫证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同一中心菜场的水产经营户购进草虾销售,其进、销货渠道及价格均无不当之处,并按要求已做好台账记录,但未索取得检测证明,也无法证实其在销售过程中自行非法添加和主观上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故意,本院仍然认为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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