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已注销),住北京市大兴区**里**号楼**门**。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系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获取户籍入京指标,于2019年3月7日使用与本人婚姻状况不符的户籍登记簿,隐瞒已婚事实,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与巴某某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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