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19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0日至7月4日)。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83年,许某某(另案处理)和张某某结婚后先后生育4个子女。1994年5月13日,许某某在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青铜峡小坝乡政府登记结婚。陈某某明知许某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许某某登记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婚后生育2个儿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认定陈某某涉嫌重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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