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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洪山区街道口珞珈银泰创意城二楼**专柜老板,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武汉市武昌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查一次(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26日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撤除其位于本市洪山区**楼**专柜,使用虚假资料在“银泰创意城”办理了撤柜施工许可证,并口头将撤柜工作包给被害人杨某某(无电工资质)。2019年9月1日7时许,杨某某在受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指使检修天花板照明灯时触电,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随即爬上天花板施救,致天花板垮塌、杨某某摔至地面受伤,杨某某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因电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洪山区应急管理局调查认定:陈某某使用虚假资料取得施工许可证,对雇请临时施工人员作业资质未进行核实,在未断电情况下实施照明检修作业,发生事故后盲目施救,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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