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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上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89********,壮族,初中文化,铲车司机,住上林县**乡**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5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上林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30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受雇于上林县澄泰乡安宁采石场驾驶铲车作业。2018年7月13日晚11时许,陈某某在未取得铲装设备操作证且作业区域夜间照明不足的情况,仍违章驾驶铲车在上林县澄泰乡安宁采石场弄贬采区内作业,陈某某因疏忽大意,在驾驶铲车将石粉装上货车的过程中将被害人郑某填埋在货车车厢上并导致郑某某当场死亡,后陈某某等人在货车车厢上找到郑某,陈某某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医护人员及公安民警,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抢救,发现郑某已死亡。

案发后,上林县澄泰乡安宁采石场弄贬采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7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上林县澄泰乡安宁采石场弄贬采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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