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71********,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市南山区**招牌设计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宿舍**栋**房,住本市南山区**路**号**花园**栋**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南山区**招牌设计店未能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营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聘请无电工特种作业资质人员苏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下午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大厦一楼**咖啡店进行涉电作业。苏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涉电作业,在涉电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使用绝缘防护用具,违规带电作业,于当日19时许触电死亡。经鉴定,死者苏某某符合电击死。
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苏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涉电作业,在涉电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使用绝缘防护用具,违规带电作业;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深圳市南山区**招牌设计店聘请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事故发生后,死者苏某某家属共计收到总赔付款人民币65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25万、**咖啡店30万、保险公司10万)。2020年4月24日,死者苏某某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2020年8月3日,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南山区**招牌设计店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不起诉人的身份材料,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收款收据,《到案经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批复》,《调查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曹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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