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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九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6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职业:推土机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雇佣的沼南大道地上项目推土机司机。2019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陈某某在驾驶推土机在包头市九原区南绕城**大道进行路基回填施工作业时,将供水管道挖断,后向绿化班长苏某某询问跑水情况。苏某某立即打电话向天津**公司包头项目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大道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张某甲报告此事。二人接到电话后赶到现场,因下游企业需要用水无法停水维修,为防止水流进入控制中心连接段基坑,王某某与张某甲决定派人用沙袋在管廊内堆砌堵水。在堵水过程中,因积水水位随沙袋堆砌的高度逐渐上升,继续堆砌沙袋存在溃坝危险,王某某安排**大道综合管廊工程安全部长姜某某去综合管廊控制中心基坑进入管廊查看并组织人员撤出。在撤离管廊过程中,因管廊口底板非常狭窄,只能容一人通过。被害人李某某在撤离应急堵水现场时不及时,被积水冲击落入2.7米深的基坑,造成溺水窒息死亡。

又查明,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挂靠**公司承揽包头市九原区**大道地下管廊项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王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案发后,天津**公司赔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未按照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作业,在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了解施工现场障碍物、道路桥涵及地下电缆等情况,导致挖断供水管道,其仅对供水管道损坏负有直接责任(详见事故调查报告),但造成本案死亡一人的直接原因系相关责任人在组织堵水抢险过程中指挥不力,应急准备落实不到位,与陈某某挖断水管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由于陈某某挖断水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100万元的立案标准,故陈某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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