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63********,汉族,高中文化,淮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泰顺县**镇**路**号。因涉嫌逃税罪,于2015年6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17年4月被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3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已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伍跃华,江苏安淮律师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逃税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9日、6月9日两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9日、7月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逃税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淮安**置业有限公司**,指使公司员工在该公司开发淮安**项目的过程中,采用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应税款、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手段,逃避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款。其中,2011年度逃税税款金额为804827.63元,逃税比例为4.3%;2012年度逃税税款金额为2821271.41元,逃税比例为18.46%。
二、职务侵占
2006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吴某某、章某某共同出资1008万元成立淮安**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其中吴某某、章某某各自占股30%,陈某某占股40%,由陈某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负责全面工作。公司成立后,吴某某、章某某即将资金抽回。2007年3、4月间,吴某某、章某某二人将各自的股份转给朱某某、魏某某以及毛某某三人,后三人每人占股20%。2007年2月至2008年5月间,朱某某基于股东身份累计向淮安**置业有限公司投资1169万余元(含股权转让费35万元)。2009年6、7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采用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的手段,非法占有了朱某某的股权。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间,朱某某以借款形式从淮安**置业有限公司索回730万元的投资款,余款至今未索回。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认定的逃税、职务侵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逃税犯罪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直接授意或者指使他人实施逃税犯罪行为;在职务侵占犯罪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朱某某等人的股权价值,也无法认定陈某某有将公司资金直接据为己有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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