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农场**分场**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康乐中约新街**号之**楼旺泰制衣厂因工作问题帮助其老婆吕某某与蓝某某发生争吵,陈某某抢夺了蓝某甲手中剪刀,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前来劝架的蓝某甲妹妹蓝某乙受伤。陈某某主动报警,并送蓝某乙到医院救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蓝某乙暂定轻微伤。2020年5月8日经法医复检,蓝某乙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以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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