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某某,住博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5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1月5日退回博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博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博某某豫北中运物流园嘉宏伟业煤场区百煤汇煤场内驾驶大型徐工牌铲车作业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仔细观察铲车后方情况,将从铲车后方经过的煤场员工徐某某碾压致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留在现场等待民警配合调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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