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乡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农安县**乡**村**屯。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长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忠海、高海峰,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1时许,在本市长春新区**大街与**路交汇处**工地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吉A-C****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经过一拐弯处时,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将被害人王某某刮倒致其被车轮碾压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和解书等;
1证人史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1鉴定意见;
1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车辆的车主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陈某某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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