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集团有限公司拿到“陵水县**镇**村委会*村的污水收集项目”工程后,将该项目挖沟部分包给******建设有限公司。之后,该部分项目又分包给郑某某。郑某某便联系了*****机械有限公司安排机械和人员到场施工。2020年10月9日开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同事胡某某根据*****机械有限公司的安排到现场进行施工。10月13日8时许,陈某某在施工的过程中,将埋在地下的国防光缆挖断,导致******场站与**通讯中断近3小时。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 杨宝英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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