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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号**栋**房,住深圳市福田区****栋**房,系东莞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香港**物流公司的股东,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周某某(另作处理)均系东莞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2018年5月10日,**公司以每公斤20元左右的价格,承担国内货主的进口货物,将本应一般贸易进口的整票货物,拆分成若干票,虚拟不同的国内收货人,化整为零,以快件方式通过东莞常平快件中心伪报进口,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上述货物涉嫌偷逃税款505899.5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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