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二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邵阳,大学本科文化,身份证号码:4306021981********,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路**号,系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2018年12月6日被长沙海关缉私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谌晨曦,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同年4月1日两次将该案退回长沙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2月17日、4月30日再次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3日、3月18日、6月1日起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成立,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系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被告人曹某甲(另案处理)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具体事务。**快递公司(** Post)是新西兰的一家国际快递和货运物流公司,夏某某(另案处理)任该公司的市场开发部经理,廖某甲(另案处理)任该公司的中国单证部负责人。
2016年下半年,为谋取非法利益,**公司的被告人曹某甲与**快递公司的夏某某合谋,以国内淘宝、京东网站奶粉等物品的价格的6-7折作为申报价格,将国内购买人向新西兰代购商所购买的本应通过行邮渠道进境的奶粉等物品由**公司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走私入境,并将快递送达给国内购买人。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快递公司在新西兰揽收了当地代购商寄往国内个人购买者的奶粉等物品后,通过国际货运公司将其运抵中国。廖某甲则指使马某某根据提单、邮包面单等信息制作原始申报单数据,并为规避跨境电商商品申报要求而伪造部分虚假收件人信息,再将制作好的包含快递单号、收件人信息、物品信息、数量信息等原始申报单数据发送给**公司的曹某甲等人。
随后,曹某甲安排**公司员工廖某乙在申报表格中填入伪造的申报价格,并以**公司作为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中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以湖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制作物流单和申报清单,并发送给湖南金霞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金霞通公司作为报关公司将物流单和申报清单推送给长沙海关。同时,安排曹某乙根据申报数据制作虚假的订单信息并推送给长沙海关。为避免海关发现订单造假的情况,曹某甲安排曹某乙定期从**公司向海关备案的网站后台导入向海关推送的虚假订单信息。此外,被告人曹某甲指使陈某某与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两家支付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上述支付公司生成虚假的支付信息并推送给长沙海关。上述三单推送完毕、长沙海关审核通过后,**公司按照申报价格11.9%的税率向海关缴纳税款,并要求**快递公司向其支付税款等费用。报关完成后,曹某甲安排**公司李某某通知长沙市邮政局电子商务中心将奶粉送达给全国各地的购买者。
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公司以伪报贸易方式、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奶粉362258罐,价值4208.55万元,涉嫌偷逃税款224.9105万元,其中通过低报价格方式偷逃税款93.3946万元,通过伪报贸易性质方式偷逃税款131.5159万元。
2018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单位犯罪中仅起到了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且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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