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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二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街**号。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嫌疑,于2019年6月3日被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9日被该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将本案退回珠海海警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完毕,重报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受蔡某某(另案处理)邀请一同出海帮人运输货物。同年6月1 日,蔡某某根据他人的电话指示,与陈某某一起驾驶一艘“三无”船只从广州出发至珠海桂山岛附近指定海域,再跟随一艘快艇来到香港海域,从一艘吊机船上过泊货物,货物过泊完成后,蔡某某、陈某某驾驶“三无”船只向虎门方向行使。2019年6月2日3时许,该船在途经淇澳岛附近海域(北纬22°22′39.7″,东经113°44′15.1″)时被执勤官兵当场查获。

经中国检验检疫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鉴定,所涉冻品共6064箱,净重60.64吨。其中20.6吨冻鸡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所发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9年5 月15日更新)》内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另案提请法院判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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