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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赌博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6********,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村委会****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20年3月2日因本案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何某甲、郑某甲、何某乙、何某丙、郑某乙、何某丁(以上六人均另案处理)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8月7日)。

琼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2日左右,何某甲在琼海市****村委会**村何某乙老屋内向郑某甲与何某乙、郑某乙提议组织聚众赌博,郑某甲、何某乙、郑某乙表示同意。何某甲等人组织聚众赌博,其中何某甲负责招揽赌客并“收水”,郑某甲负责后勤保障给赌客买烟、水并管理组织聚众赌博的抽头渔利与招揽安排“放哨”人员与发放报酬,何某乙负责提供赌博场所并“收水”,郑某乙负责“收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收水”,何某丙、何某丁负责提供赌博场所并“放哨”,何某丙教唆郑某甲等人安排人员“放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1月30日左右期间,何某甲等人组织李某某等十多名赌客在琼海市****村委会**村何某乙老屋内赌博“三公”,何某甲、何某乙、郑某乙负责“收水”,郑某甲负责给赌客购买烟、水等物品与“放哨”,从中抽头渔利约12000元。期间,郑某乙曾充当“荷官”角色给在场赌博的李某某等人发牌并“收水”,后因村民投诉赌博声音大“扰民”,何某甲等人遂终止在何某乙老屋内组织他人聚众赌博。

2.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5日期间,何某甲等人将赌博场所搬至琼海市****村委会**村何某乙新屋,并组织李某某等十多名赌客前往何某乙新屋内赌博“三公”,何某甲、何某乙、郑某乙负责“收水”,郑某甲负责给赌客购买烟、水等物品并安排何某戊、郑某丙、何某己在何某丁家对面路口火堆处为该赌博场所“放哨”,从中抽头渔利约10000元。2020年2月15日左右晚上,赌客“么某某”(身份待查)与赌客林某某因下注金额问题发生争吵,何某乙遂表示不在其新屋继续组织赌博。

3.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何某甲等人将聚众赌博场所搬至琼海市****村委会**村公庙内,并组织李某某等十多名赌客前往公庙内赌博“三公”,何某甲、郑某乙负责“收水”,郑某甲负责安排何某庚(在校学生)、郑某丙、何某戊、何某己驾驶陈某某的面包车前往琼海市****村委会五星桥等地“放哨”。2020年2月23日左右晚上,何某甲等人组织赌客李某某等人在公庙处赌博,何某甲、郑某乙在赌场内“收水”,郑某甲安排郑某丙、何某庚为该赌博场所“放哨”并给赌客购买烟、水等物品。期间,何某甲指示在场赌博的陈某某收了300元“水钱”交给其,何某丙遂教唆郑某甲安排人员“放哨”,并指示郑某甲购买对讲机提供给“放哨”人员在“放哨”期间使用,以躲避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打击,后因当晚琼海市****村委会处发生群众打架事件,郑某甲担心警察来到伍园村委会处理打架事件时发现该赌博场所,遂联系何某戊、何某己来到公庙路口处增加人手“放哨”至次日凌晨6时许才散场,从中抽头渔利约10500元,随后,郑某甲给当晚负责“放哨”的何某戊等人各发放了300元报酬,后因公庙处环境恶劣,何某甲等人遂停止在公庙处组织聚众赌博。

4.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何某甲等人向何某丙表达欲将赌博场所移至其家中组织并交纳相应的场地费,何某丙表示同意,并要求何某甲等人将此事告知其二哥何某丁,何某甲等人遂向何某丁表达意图并表示可支付场地费,何某丁表示同意。何某甲等人遂将聚众赌博地址搬至琼海市****村委会**村何某丙、何某丁家,并组织赌客李某某等人来到该场所内赌博“三公”,何某甲、陈某某负责“收水”,郑某甲负责安排何某庚、何某辛、郑某丙、何某丁“放哨”。其中,2020年2月28日晚,郑某甲等人组织赌客李某某等人在何某丁家赌博,随后郑某甲安排郑某丙驾驶陈某某的面包车载何某庚前往琼海市****村委会五星桥处“放哨”直至2020年2月29日2时许伍园村委会附近停电才将二人叫回,随后,陈某某将当晚收得的约2000元“水钱”交至郑某甲手中,郑某甲遂将300元报酬交给何某丁当做提供赌博场所的场地费,后将500元报酬交给陈某某,并各给了郑某丙、何某庚100元的“放哨”报酬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500元分红给何某甲。2020年2月29日晚,何某甲等人继续组织赌客李某某等人在何某丁家聚众赌博,何某甲、陈某某负责“收水”,随后,郑某甲安排郑某丙、何某庚前往琼海市长坡镇伍园村委会青云山村村口处“放哨”,陈某某当晚“收水”约1700元。何某甲、郑某甲、何某乙、郑某乙、陈某某、何某丙、何某丁于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1日在琼海市****村委会****号组织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约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证实陈某某有收水的行为并获得一定的好处,但其是否参与共谋或者管理事实不清。根据何某丁的供述,陈某某和郑某乙、郑某甲、何某甲一起找到何某丁,与其谈提供场地用于赌博的事情,但何某甲、郑某乙均予以否认,陈某某也没有相关的供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根据现有的陈某某本人供述、郑某甲的供述和赌客的证言,没有证据证实陈某某在后期与郑某甲共谋抽水盈利。证据显示,起诉意见书认定陈某某在公庙收水300元是其代何某甲传递水钱的行为,不能评价为其收水。其后在何某丁家收水,是在赌博输钱后为赚钱花临时加入收水以期获得分利,没有证据证实其系固定的犯罪团伙成员,其行为具有随机性,应当视为为聚众赌博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目前证据中未体现陈某某能够决定具体的抽水规则、何时抽水,或者事先与郑某甲等人协商后执行。退一步说,即使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涉嫌赌博的共犯,那么其所提供帮助的赌博过程中,是否达到参赌人数20人,赌资5万元,抽头渔利5000元的立案标准目前证据未能充分证实。综上,认定陈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  察  官:陈  泓

检察官助理:王冬元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书  记  员:王少云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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