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4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9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枫桥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至5月22日,楼某某组织金某某、葛某某、骆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打“小九”的方式在诸暨市枫桥镇**村***自己家中、谢某甲家老屋、谢某乙家老屋等地点赌博40余场次,共计抽头非法获利19000元。同年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参与望风6场次,个人分得1000元。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已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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