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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至3月2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所经营的位于本市吴某某**镇**村***村老水厂的棋牌室内,组织钟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多人以“小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共六场并从中抽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5 200余元。

2020年3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组织钟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多人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当场查获并被收缴赌资人民币3 310元及赌具。

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参与聚众赌博七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2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赃人民币5 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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