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县,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明某某**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柳某某(已判决)利用担任明某某**公司会计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用于赌博。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柳某某、揭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汤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电话互约在李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茶庄”内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为防止警方查处,在赌博过程中,柳某某等人利用纸笔记录每局输赢情况,在每场赌博结束后通过自己银行账户将钱款转至李某甲银行账户(6227************)及李某甲使用的李某乙银行账户(6217994************)进行赌资输赢结算,经统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赌资为人民币676380元。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明某某公安局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李某甲银行账户明细、厦门良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2.证人柳某某、余某某、揭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案发后积极退出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80000元由明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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