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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29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简称保亭县)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保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15日,纪某某想吸食K粉,于是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问王某某有没有粉卖。王某某说要问一下别人才知道有没有。2018年5月16日中午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购买粉的事情。当日18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语音联系韦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决)有没有毒品,韦某甲称有K粉,问陈某某要多少。于是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说没有粉,但是有K粉。于是王某某告知纪某某只有K粉,半车350元人民币,一车750元人民币(行话说车,半车约重半克)。纪某某表示愿意购买,并让王某某帮其购买半车K粉。之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帐350元人民币给陈某某,要半车毒品,陈某某联系韦某甲说要350元的K粉,当天韦某甲便约其同村的好朋友韦某乙出来到海口市龙华区**路附近巷子喝茶,在喝茶过程中,韦某甲拿出一个蓝色白沙的烟盒里面装有半车K粉交给韦某乙,叫韦某乙将烟盒里面的半车K粉交给陈某某,并收取350元人民币,承诺事成之后给50元跑腿费给韦某乙,由于此前韦某甲带韦某乙去卖过毒品K粉,而且韦某甲还经常在韦某乙面前说其是专门做K粉生意的,还问过韦某乙要不要玩K粉,所以韦某乙一听到韦某甲拿出烟盒叫其卖350元给陈某某,韦某乙就知道烟盒里面装的是毒品K粉,韦某乙想到自己和韦某甲是同村的好朋友,而且还能赚取50元跑腿费,韦某乙便决定帮韦某甲贩卖毒品K粉,随后韦某乙与陈某某在电话中约好在海口市**中学门口附近交易,到达交易地点后,韦某乙将半车K粉拿给陈某某,拿到半车K粉后,陈某某将35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韦某乙,交易完成后,韦某乙返回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路附近巷子的茶店将300元人民币现金转交给韦某甲,自己拿了50元人民币贩卖毒品的跑腿费。陈某某拿到毒品后,便联系王某某到海口市**村口拿毒品。2018年5月16日21时许,王某某乘坐一辆出租车到海口市**村口找到陈某某拿到K粉,拿到K粉后,王某某就将K粉拿到海秀西路**酒店**房与纪某某进行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被蹲守的民警抓获,民警依法扣留疑似毒品一包(2018年5月22日,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二甲基砜成分)。

经本院审查认保亭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情况如下:1.陈某某为了帮助王某某代购毒品而向韦某乙购买毒品,其主观上无明知王某某是吸毒者及王某某是为了贩卖毒品的目的而帮助代购,也无法证实其为韦某乙代为出售毒品,且陈某某并未从中获利。2.王某某、陈某某、韦某乙均不是吸毒者。因此,认定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法律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王能

                              书记员:李文连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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