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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4年7月减刑释放。2018年8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我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9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微信昵称叫“小屁孩”的李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四、五次冰毒,后转交给微信昵称叫“鬼子”的吸毒人员李某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辩称每次购买的冰毒均是李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是给李某乙代购的冰毒,而非将购买的冰毒贩卖给李某乙。李某乙于2019年3月因交通事故死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是给李某乙贩卖毒品还是代购毒品,代购毒品有无从中获利等犯罪事实无证据证明。另外,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手机微信恢复数据后,发现其与他人有毒品交易记录,但也无证据证明其给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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