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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外号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某某,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

南安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1、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南安市**街道**街**巷路口,以现金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向庄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奥亭止咳水)30包,后庄某某和谢某某一起吸食。

2、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南安市**街道****号店外,以现金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庄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奥亭止咳水)30包,后庄某某和谢某某一起吸食。

3、2017年6月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南安市**街道****号店外,以现金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庄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奥亭止咳水)30包,后庄某某和谢某某一起吸食。

4、2017年7月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南安市**街道**街**巷路口,以现金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庄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奥亭止咳水)30包,后庄某某和谢某某一起吸食。

5、2017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南安市**街道**开发区,以每包人民币8.5元的价格向林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奥亭止咳水)300包。

6、2017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南安市**街道**中学附近,以每包人民币8.5元的价格向林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奥亭止咳水)100包,后林某某加价卖给肖某某。

7、2017年9月2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南安市**街道**开发区一路边,以每包人民币8.5元的价格向林某某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奥亭止咳水)500包,后林某某准备卖给肖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2019年9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巷**号****室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是否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奥亭止咳水)给林某某、庄某某的证据单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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