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检二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镇**街**号。2008年4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8年9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高某某驾车到雷州市**镇把一部分甲基苯丙胺卖给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陈某某再将甲基苯丙胺转卖给绰号叫“”的男子(在逃,另案处理),毒资由陈某某交给高某某收取,高某某再悉数交回给被告人吴某某。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9日期间,蔡某某和高某某一起卖过两次甲基苯丙胺给陈某某,当时由于高某某没有银行卡,无法通过微信提现,于是让陈某某把购买毒品的钱通过微信转到蔡某某的微信。陈某某前后共通过微信转账61100元给高某某和蔡某某。

本院经审查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