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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公一刑不诉〔2017〕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8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2016年3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翁雪娟,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林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8日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8月3日、2016年10月17日先后二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31日对被告人陈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于2017年7月26日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2月26日18时许,同案人林某某驾驶车辆至广州市增城区**酒店附近,将10公斤冰毒卖给陈某某,收取毒资24万元。陈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因同案被告人判决尚未生效,为便于案件进一步处理,扣押的涉案手机2部(华为、苹果各1部),予以继续扣押。扣押的人民币10550元予以解除扣押(由扣押单位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代理检察员:彭莉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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