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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4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4月2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5月27日补查重报。

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叶某某(已起诉)在吸毒人员何某某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坝香江国际小区的家里吸毒时,接到吸毒人员卢某某购买200元冰毒的微信,叶某某征得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同意,由陈某某从其男朋友何某某处分装1小袋冰毒拿给叶某某,叶某某同意给陈某某购买一条孕妇裤作为酬劳。叶某某收到卢某某微信转账200元,拿该毒品到顺庆区文峰街一段大润发停车场附近卖给卢某某后被警察抓获,当场从卢某某处查获1小袋疑似冰毒(净重0.36克)。经鉴定,该疑似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叶某某以39元的价格在淘宝网给陈某某购买一条孕妇裤。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认定陈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陈某某偷偷将何某某的毒品交给叶某某的过程不清楚,陈某某与叶某某一起共同偷毒品贩卖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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