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路**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栋**号。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7日)。
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间,陈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以帮忙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万达商厦要商铺为由,通过伪造委托书、授权证明、退款申请及隐匿真实姓名等手段对被害人林某某进行诈骗,使被害人被诈骗及其他经济损失达770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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