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黄某甲伙同姚某某、陆某某,三人合谋在租赁网站赌博平台“钻石国际”,由黄某甲负责管理后台操作,姚某某、陆某某负责管理前台操作,利用网站后台操控赔率等方式实施诈骗。前台人员利用微信、QQ、陌陌等等社交软件以虚构的异性身份找人来聊,后以耍朋友为名接近受害人,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介绍其加入其网站进行充值赌博;后台通过更改数据操作赔率、找借口拒绝提现等方式实施诈骗。该团伙组织者:黄某甲、姚某某、陆某某三人;前台人员:董某某、牛某某、朱某某、段某某、陈某某等人,后台操作人员:黄某乙。2019年9月11日在江北区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姚某某、陆某某、黄某乙、董某某、牛某某、朱某某、段某某,陈某某等人,并缴获大量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现已核实案件如下:
1. 2019年9月,被害人谭某某被骗至“钻石国际”网站赌博,被该团伙采取后台修改赔率、阻止提现等方式诈骗16000元;
2. 2019年8月,被害人林某某被骗至“钻石国际”网站赌博,被该团伙采取后台修改赔率、阻止提现等方式诈骗10000元;
3.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害人邹某某被骗至“钻石国际”网站赌博,被该团伙采取后台修改赔率的方式诈骗6001元;
4. 2019年7月,被害人李某某被骗至“钻石国际”网站赌博,被该团伙采取后台修改赔率的方式诈骗19197元;
5.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害人曾某某被骗至“钻石国际”网站赌博,被该团伙采取后台修改赔率的方式诈骗6240元;
6.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害人周某某被骗至“钻石国际”网站赌博,被该团伙采取后台修改赔率、阻止提现等方式诈骗189428元;
7.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害人王某某被骗至“钻石国际”网站赌博,被该团伙采取后台修改赔率的方式诈骗92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参与诈骗的行为,但缺乏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印证,无法确定其参与诈骗的金额,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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