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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Z10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0********,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中专文化,房产××业务员,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村**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就职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中介业务员期间,为购房人苏某某(另案处理)办理过户时提议办理一个伪造的离婚证可少交契税,苏某某表示同意后随即向陈某某提供了个人信息并支付了办证费用,陈某某以150元价格从卢某某(已判刑)处购买了苏某某和妻子杜某某的假离婚证。后苏某某、陈某某持该证到税务部门骗取税款5396.84元人民币。案发后,苏某某已全部补缴了税款。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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