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8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证件是假证的情况下,仍在微信朋友圈帮助他人转发代办各种证件的广告,以虚假承诺“假证退款”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沈某某办理导游证并骗取人民币316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其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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