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住**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新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新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6月10日第二次延长侦查起诉期限, 2020年8月24日第三次延长侦查起诉期限。
新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以来,曹某某成立汝阳**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洛阳**拖拉机有限公司,河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拖拉机 、旋耕机等国家补贴农机具95台,在销售过程中,曹某某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抬高农机销售价格的方式,骗取国家农机补贴金额90余万元,非法获利22万余元。曹某某、陈某某虚开发票,套取农机补贴涉嫌诈骗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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